社保缴费基数和个税缴费基数差异的情况说明这么写
近来税务要求所有企业社保缴费基数要和个税缴费基数接近,但企业的实际情况千差万别,整理出以下几条差异原因,仅供参考。
核心差异原因:
一、用工模式特殊,个税与社保口径依法不同,我司个税严格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申报,社保缴费亦遵循社保政策规定,二者基数差异非主观漏缴、少缴,而是因用工类型特殊,个税计入工资薪金基数、但依法依规不纳入社保缴费基数所致,具体情形如下:
(一)退休返聘人员
我司部分在岗人员为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正常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返聘人员。依据国税函[2006)526号文件,我司与该类人员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个税按工资薪金所得合规申报;依据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15号公告,相关支出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据实列支该类人员已享受养老保险,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依法无需再缴纳社保,其工资薪金不计入我司社保缴费基数,由此形成个税与社保基数差异。
(二)超龄未享养老待遇劳动者
因岗位工作需要,我司聘用部分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双方无法建立劳动保护的该类人员用工支出,我司按税收规定作工资薪金处理、正常申报个税,但依法不纳入社保缴费基数,属于合规差异。
(三)非全日制用工
我司部分岗位为合法非全日制用工,严格遵守《劳动合同法》关于工作时长、工资发放周期的规定。依据《社会保险法》相关条款,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自愿参保、自行缴费为原则,并非由用工单位强制缴纳社保,我司为该类人员代缴个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但依法无需为其缴纳社保,相关工资不计入社保缴费基数。
(四)两处取得工资、社保
在原单位缴纳人员该类人员与我司存在合法劳动关系(符合劳社部发[2005)12号规定),我司正常发放工资、按工资薪金申报个税,但其社保关系保留在原单位、已由原单位足额缴纳。因社保政策规定同一人员仅能在一个单位参保缴费,故我司发放的工资不计入社保缴费基数,属于政策允许的正常差异。
(五)职工福利支出
节假日现金福利,午餐补助等各类职工福利,需并入工资薪金合并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该福利不计入社保缴费基数,不作为社保基数核算依据。
(六)劳保支出
外勤员工高温补贴,工作服等劳动保护类支出不计入社保缴费基数,但我司并入工资薪金一并发放缴纳人税故导致差异。
(七)超过上限
部分高管应发工资高于本年度社保缴费基数上限24762元,社保基数仅按封顶上限核定,个税基数按全额应发工资核算,进而造成个人所得税缴费基数远大于社保缴费基数。
二、企业经营实际困难及整改承诺
剔除上述依法不纳入社保基数的人员后,我司确实存在按最低缴费基数参保的情况。当前我司经营形势严峻、资金周转困难,日常运营及员工工资发放已面临较大压力,短期足额补缴社保费用存在实际困难。我司始终恪守合规经营原则,绝非恶意欠缴社保。恳请贵局充分考虑我司特殊用工实际、政策口径差异及企业经营困境,予以理解和酌情处理。我司郑重承诺:待经营状况好转后,将第一时间规范社保缴费,依法足额补缴相关费用,严格履行社保缴纳义务。
总之,考虑到现在民营企业不易,税务也没有强制,给了足够的时间缓冲,整理出来给同是会计人的一些思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