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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合同后,第三次必须签无固定合同吗?

行业动态


这是HR和员工都经常问到的一个问题。

 

很多人都以为:“已经签了两次固定期限合同,第三次单位就必须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但司法实践给出的答案,其实没这么绝对。

 

来看一个真实裁判案例。

 

第三次没签无固定期限,员工索赔双倍工资

 

叶某系江苏某公司员工:第一次劳动合同:2012年9月6日—2013年9月5日第二次劳动合同:2013年9月6日—2016年9月5日

 

第二次合同期满后,双方又签订了2016年9月6日—2017年9月5日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未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17年8月,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随后,叶某提出主张:自己已符合“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合同”的情形,第三次公司未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属于违法,应当支付未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法院观点

 

一审法院认为:劳动合同的订立,应当以双方协商一致为前提。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依法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即便符合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双方协商一致继续签订固定期限合同,并不违反法律

 

叶某在第三次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并未提出异议,事后再主张“应当签无固定期限”,不符合法律规定。

 

一审判决:驳回员工全部诉讼请求

 

叶某不服,上诉称:第三次签固定期限合同并非我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在公司不同意签无固定期限的情况下被迫签订,因此公司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二审法院明确回应:叶某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存在胁迫、欺诈等情形,三次劳动合同均为本人签字确认,合同内容合法,应认定为真实意思表示

 

 

 

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高院裁定:有“选择权”,但不是“强制权”案件最终进入再审阶段。

 

江苏高院在裁定中明确指出一个非常关键的实务规则:符合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劳动者,享有选择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权利,但并不排除双方协商一致继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高院依据的法律逻辑包括:《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

 

实施条例明确规定:除非劳动者明确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双方未协商一致另有约定,否则并非当然强制签无固定期限。

 

在本案中:员工虽符合无固定期限条件,但第三次合同已实际签订为固定期限,且无法证明违背真实意思因此,该固定期限合同应视为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

 

再审裁定:驳回申请

 

二、实务核心结论:第三次不是“必须签”

 

结合本案和现行法律,结论可以总结为三句话:

 

第一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合同后,劳动者确实具备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权利。

 

第二该权利并非绝对强制,双方协商一致,仍可继续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三事后以“本应签无固定期限”为由主张双倍工资,必须证明公司存在拒绝、胁迫、违法行为,否则难以支持。

 

是否签无固定期限,关键在续签当时是否协商一致

 

建议在第三次签订固定期限合同时:做好书面沟通记录;明确员工选择意愿;避免事后举证风险;程序走在前面,比事后解释更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