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关于上下班交通事故工伤认定的7条裁判规则
规则1:职工下班回到宿舍后,“下班途中”的过程即告结束
【裁判规则】职工下班后一旦回到单位提供的宿舍或经常居住地,其“下班途中”的行为即视为完成。此后因个人目的(如取钱、找朋友)再次外出发生交通事故的,不属于“上下班途中”。
裁判理由:“闫程伟下班后先回到宿舍的事实客观存在,闫程伟也未予否认,在无其他合理解释的情况下,其‘下班途中’过程已经完毕。其三,闫程伟虽又解释其实际在他处租住,先准备到市区取钱,再返回租住处。但根据原审查明的其行车路线与其所述租住处相反的事实,以及对其所述‘取钱’目的之可能性进行判断,闫程伟的该解释不符合常理,不能予以采信。因此,本案涉及的闫程伟受伤事件,不应认定为发生于上下班途中。”
案例名称:闫程伟、酒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案号:(2018)最高法行申10337号 裁判日期:2018年12月27日
规则2:分段工作制职工在班间休息期往返家与单位属于“上下班途中”
【裁判规则】对于实行分段工作制(如负责早午餐的厨师)的职工,在完成阶段性工作后回家休息,之后再次返回单位准备下一班次工作的路途,属于“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的范畴。
裁判理由:“高德仁系石鼓卫生院工作人员,主要负责为该院职工做早饭和午饭,工作之余的时间由其自行安排,石鼓卫生院为高德仁安排了宿舍,高德仁工作结束后可以在石鼓卫生院宿舍休息。2016年7月23日16时许,高德仁在其家通往石鼓卫生院的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死亡。从石鼓卫生院对高德仁的工作安排来看,其在完成午饭的工作后回家,又于16时左右从家中返回石鼓卫生院宿舍的行为不违反常理。石鼓卫生院否认高德仁发生交通事故系在上下班途中,其应当对此承担举证责任。……庆阳市人社局在石鼓卫生院未提交充分证据的情况下作出250号工伤决定,属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
案例名称:甘肃省宁县石鼓卫生院、杨某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案号:(2018)最高法行申4153号 裁判日期:2018年10月18日
规则3:往返于单位宿舍与具体施工地点之间的路途应认定为“上下班途中”
【裁判规则】职工在用人单位安排的宿舍与具体作业地点(如工地)之间往返的合理路线,应当认定为“上下班途中”。
裁判理由:“菅某认为其系在上班途中受伤,并在申请工伤认定时提交了证人张某、肖某的书面证言,该二人的证言均证明菅某是在去工地上班的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后,陕西省西咸新区人社民政局(以下简称西咸新区人社局)为核实证据的真实性及调查案涉事实,针对证人进行了调查核实,并对和菅某一同去上班的证人马某进行调查并形成调查笔录,经审查认定相关证据材料针对核心事实环节的表述并无明显矛盾,最终西咸新区人社局经调查后认定晶英公司西安分公司无其他有效证据足以推翻菅某主张,并结合调查核实的证据材料作出了[2017]045号《认定工伤决定书》。”
案例名称:辽宁晶英建筑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西安市人民政府民政行政管理(民政)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案号:(2019)最高法行申1941号 裁判日期:2019年4月30日
规则4:在办公楼公共区域(如电梯、楼梯)内的伤害属于“工作场所延伸”而非“上下班途中”
【裁判规则】职工已到达办公楼区域,为到达具体办公室而经过大厅、电梯等公共区域时受伤,应认定为在“工作场所的合理延伸区域”内从事“预备性工作”受到伤害(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而非“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适用第十四条第六项)。
裁判理由:“某某工贸公司位于某现代城办公楼第20层,公司员工乘坐电梯至公司上班属于正常的通行方式,办公楼的大厅、电梯、地下车库等与员工上下班通某、开展工作有着密切关联。黄某燕受伤地点为该栋办公楼的负一楼,属于公司办公场所在所在办公楼中合理区域内的延伸。……黄某燕下至该栋办公楼负一楼的目的,是为了以更便捷的方式快速到达第20楼的办公地点,及时进入工作状态。此时虽不能认定属于直接从事工作,但应属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工作。……本案中,黄某燕属于在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延伸的合理区域、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认定工伤。”
案例名称:黄某燕、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行政再审行政判决书案号:(2025)最高法行再67号 裁判日期:2025年6月13日
规则5:上班乘车途中突发疾病死亡不属于“视同工伤”
【裁判规则】“上下班途中”认定的工伤仅限于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等特定情形。职工在上班乘车途中突发疾病死亡,不符合“在工作岗位”发病的视同工伤条件,亦不符合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的工伤条件。
裁判理由:“对因突发疾病死亡视为工伤的认定,必须同时具备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和在48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三个条件,缺一不可。本案中……‘工作岗位’通常理解为职工日常履行工作职责所在的岗位或受本单位领导指派其从事工作的岗位。……在岗的前提是到岗,井鹏在8月9日既未到达采油厂岗位,也未到达合水县其负责外联工作的区域之内的岗位。而薛某将上班乘车途中等同于工作岗位的理由属于对该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工作岗位’的扩大解释,没有事实依据。”
案例名称:薛某、甘肃省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案号:(2018)最高法行申10944号 裁判日期:2018年12月28日
规则6:个人雇佣关系下发生的上下班途中事故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裁判规则】《工伤保险条例》的适用范围限于法定的用人单位。若受害人受个人雇佣,在收工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范围,不能认定为工伤。
裁判理由:“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六十六条、《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工伤保险条例》、《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的适用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用人单位。黄光远系受兰某个人雇佣,兰某、刘某、贾某、周某、李某均是个人,因此,本案不能适用《工伤保险条例》、《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徐某关于黄光远死亡构成工伤……的主张不能成立。”
案例名称:徐某与兰某等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案号:(2013)民申字第2305号 裁判日期:2013年12月30日
规则7:请求确认上下班途中事故为工伤不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
【裁判规则】职工请求法院直接确认其在下班途中受到的交通事故属于工伤,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或民事诉讼的直接受案范围,应先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裁判理由:“关于陈虎提出的依法判决确认其在绵阳佳成建设有限公司的龙口采石场工地下班回住地的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属于工伤的诉讼请求,该项诉请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55条等规定,不属于直接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工伤的情形,依法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
来源:劳动法库、网络
声明:分享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部分文字/图片来自互联网,无法核实真实出处,如涉及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我们删除。支持原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