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收藏 | 2025年河南省工伤待遇赔付项目及计算标准
【前言】本文通过待遇范围、支付主体及支付标准等方面对工伤保险待遇的相关情况进行梳理及汇总,后附相关表格,以飨读者。本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及《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汇总,故仅适用于河南地区。
【注】用人单位未在法定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1、停工留薪期
2、伤残待遇
3、工亡待遇
【2023年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7132元】河南省社会保险中心于2024年7月18日发布《关于使用河南省2023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发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网址:https://shbx.hrss.henan.gov.cn/hnsi/zhengce/fagui/webinfo/1721200145512827.htm
【河南省2024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2027元】河南省统计局2025年4月3日发布《2024年河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网址:https://tjj.henan.gov.cn/2025/04-02/3143962.html
【本人工资】《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注】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于2024年09月25日发布《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2024年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
全文如下(网址https://hrss.henan.gov.cn/2024/0930/3069472.html)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航空港区组织人事部: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58号)要求,经研究,决定对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对象
本省行政区域内2023年12月31日前开始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和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供养亲属。
二、调整标准
(一)此次调整采取向待遇水平较低人员倾斜的原则,根据伤残等级、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不同情况,确定每人每月增加金额:
1.伤残津贴
伤残一级:150元
伤残二级:140元
伤残三级:130元
伤残四级:120元
伤残五级:110元
伤残六级:100元
2.供养亲属抚恤金。此次供养亲属抚恤金实行定额调整,调整额度为:50元(孤寡老人或孤儿为70元)。
(二)1996年9月30日前发生的工伤,伤残津贴和供养亲属抚恤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另行增加10元。
(三)根据以上标准调整后,有关待遇仍达不到以下标准的,统一调整至以下标准,以后伤残津贴和供养抚恤金最低标准每三年核定调整一次:
1.伤残津贴最低标准:3209元/人/月。
2.供养亲属抚恤金最低标准:配偶1711元/人/月(孤寡老人1882元/人/月);其他亲属1283元/人/月(孤寡老人或孤儿为1411元/人/月)
(四)生活护理费。工伤人员的生活护理费根据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按照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7132元的50%、40%、30%核定,即3566元、2853元、2140元。
三、其他事项
(一)此次待遇水平调整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调整所需费用,由现在发放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资金渠道支付。伤残五级和六级且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的,调整费用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
(二)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1-4级老工伤人员有关待遇的处理意见》(豫人社工伤〔2015〕12号)规定,对1-4级老工伤人员不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而由工伤保险基金全额补差的,按2024年度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调整后,基本养老金仍低于本通知第二条第三款伤残津贴最低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对退休前已经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的1-4级工伤人员(含老工伤人员),按2024年度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调整后,基本养老金仍低于本通知第二条第三款伤残津贴最低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四)根据有关规定,用人单位比照工伤待遇处理的人员,参照本通知执行,所需费用按原渠道列支。
(五)各地要按本通知规定,务必于2024年12月底前将增加的待遇发放到位。
2024年9月25日